2024-04-23 16:00:3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创业辅导
技术支持
融资担保
人才培训
市场开拓
法律咨询
管理咨询
联系我们
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7-01阅读量:1607[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9日

 

中心简介 | 联系方式 | 服务会员单位 | 会员单位产品 | 交流QQ群

指导单位: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办单位:如东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服务电话:0513-84119309、0513-84532908 传真:0513-84532908

E-Mail : rdzxq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