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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6-23阅读量:2145[打印]

工信部通[2015]196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和引导外资积极参与,进一步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我部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外商投资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许可时,对外资的股比要求按本通告执行,其他许可条件要求及相应审批程序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相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引导和监督,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平台。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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