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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2阅读量:1842[打印]

坛政发〔2014〕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茅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东城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

  为切实发挥“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政策效应,突破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地方财力,现就我市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具有分离基础、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优化资源配置,细化专业分工,实现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二、发展重点

  1.分离发展物流运输业。鼓励支持运输成本高、生产大宗产品的工业企业剥离物流业务,组建专业化的现代物流企业。

  2.分离发展仓储服务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分离设立仓储服务公司,为生产型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3.分离发展贸易营销服务。鼓励支持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精通国际贸易业务、具有较强品牌优势的行业龙头企业,分离发展企业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业务,建立独立的贸易和营销企业,进一步扩大和完善企业采购、销售渠道。

  4.分离发展专业化的配套服务。鼓励支持配套能力较强、管理有素的综合型集团,分离发展企业的售后服务、安装服务、物业管理、后勤保障等配套服务,组建独立经营、社会化服务的企业。

  5.分离发展其他现代服务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生产型企业分离组建财务咨询公司、设备管理公司、技术研发中心或具备认证、鉴证咨询等专业资质的技术服务公司。

  三、扶持政策

  对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企业整体转型或新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所涉市权范围内的行政性规费全部免收。

  2.分离过程中资产、产权变动涉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补。

  3.市各有关部门对分离后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必须收取的费用一律按下限收取。

  4.从本地生产企业中新分离成立的服务业企业或工业企业整体转型为服务业企业,经市财税部门认定后,新增税收(营业税或“营改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分别按80%、80%、60%予以奖励。

  5.工业企业分离研发、检测、设计业务的,在原注册地成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具发票,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分离的研发业务所发生的研发服务费仍并入总公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将原外包给外市物流企业的运输业务,继续外包给该物流企业在金坛市域新设立的物流企业,该工业企业可比照主辅分离政策,即新设立的物流企业给该工业企业开具本市运输发票,且当年运输发票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将其新增税收(“营改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分别按80%、80%、60%奖励给该工业企业。

  7.分离后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使用的水、电、气价格仍按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8.鼓励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分离后,新企业在实施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或在发展新兴服务业中投入较大,市政府在安排年度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优先给予支持。

  以上各项政策由市财政统一负责兑现,市、镇(区)财政分摊承担。镇(区)应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在预算年度内按财政体制结算。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由市发改委负责主辅分离整体协调推进工作。在推进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的过程中,税务部门负责前期纳税辅导、方案制定、纳税测算等具体涉税业务指导,经信、科技、统计、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工商、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对工商注册、相关资质继承认证等进行辅导和服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政策和实施绩效考核。各镇(区)为推进主辅分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推进实施工作和政策兑现。其它涉及推进主辅分离工作的部门,要积极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支持企业分离发展。

  2.规范实施程序。推进主辅分离工作要按照以下程序规范实施:

  (1)深入调研分析。各镇(区)组织对本地重点企业逐一调查,摸清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方式、产销规模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可分离发展的业态方向;由税务部门进行分离纳税测算,提供相关建议,帮助企业分析利弊得失,由企业自主决策是否实施主辅分离。

  (2)实施主辅分离。对具有分离基础和实施意愿的企业,各镇(区)要辅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新设企业的组建方式,推动新设企业注册运营。市各相关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及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3)申报结算与政策兑现。新设企业成立后,应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并按月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由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结算,并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为财政部门兑现政策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及时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3.加强绩效考核。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考核工作,将主辅分离工作纳入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镇(区)、部门、企业给予表彰。

  五、其他

  1.本意见中涉及的财政补助扶持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本意见中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额补助。

  3.对已经主辅分离的企业按企业类型,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4.本意见实施时间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此前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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