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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25阅读量:1823[打印]

溧政发〔2014〕53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升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具有分离基础、发展前景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优化资源配置,细化专业分工,实现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二、发展重点

  (一)分离发展物流运输服务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库房、运输车辆等资产,剥离组建独立的物流仓储配送公司。

  (二)分离发展科技研发服务业。鼓励支持有较大规模、较多研发投入的生产型企业,分离成立技术研发公司。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要设立技术研发分公司,其他规模以上企业鼓励设立独立研发公司。

  (三)分离发展动产租赁服务业。鼓励支持各类企业成立动产租赁公司,形成我市专业化、规模化的动产租赁市场。

  (四)分离发展贸易营销服务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独立核算的贸易和营销企业,利用生产企业的品牌优势,开展电子商务等第三方贸易。

  (五)分离发展专业配套服务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将售后服务、安装维护、物业管理、后勤保障和教育培训等内部配套服务剥离,整合资源,组建独立经营并能兼顾社会化服务的配套服务企业。

  (六)分离发展其他现代服务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生产型企业分离组建财务咨询公司,具备认证、鉴证、咨询等专业资质的技术服务公司;鼓励企业盘活闲置的土地、厂房等资源,分离、引入、培育文化创意产业。

  三、扶持政策

  对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企业整体转型或新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所涉市权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2.分离过程中资产、股权变动涉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补。

  3.各有关部门对分离后新组建的服务业企业,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必须收取的费用一律按下限收取;其使用的水、电、气价格仍按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4.从本地工业、建筑业企业中新分离成立的服务业企业,以及工业企业整体转型为服务业企业,经财税部门认定后,新增税收(营业税或“营改增”)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分别按80%、80%、60%予以奖励。

  5.工业企业分离研发、检测、设计业务的,在我市成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具发票,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对高新技术企业分离的研发业务所发生的研发服务费,并入总公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鼓励分离后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物流运输企业,享受“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溧政发〔2013〕104号文件),不再享受主辅分离扶持政策。

  8.分离后,新企业在实施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或在发展新兴服务行业中投入较大的,市政府在安排每年度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核算。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明确相关部门和镇(区)职责。由市发改委负责主辅分离整体协调推进工作;各镇(区)为推进主辅分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落实推进实施工作;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前期纳税辅导、方案制定、纳税测算等具体涉税业务的指导;市住建、经信、科技、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统计、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工商注册、土地政策扶持、房屋确权登记、相关资质承继认证等业务的辅导和服务;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绩效考核和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二)规范实施程序。推进主辅分离工作,要按照以下程序规范实施:

  1.深入调研分析。各镇(区)组织对本地重点企业逐一调查,摸清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方式、产值规模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提出可分离发展的业态方向;税务部门进行分离纳税测算,出具纳税服务建议书,帮助企业分析利弊得失,由企业自主决策是否实施主辅分离。

  2.实施主辅分离。对具有分离基础和实施意愿的企业,各镇(区)要辅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新设企业的组建方式,推动新设企业注册运营。市各相关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及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和政策支持。

  3.申报结算与政策兑现。新设企业成立后,应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并按月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由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结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为财政部门兑现政策提供依据。财政部门及时兑现相关政策。

  (三)加强绩效考核。加强主辅分离的绩效评价考核,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镇(区)、部门、企业给予表彰。

  推进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工作,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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