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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1阅读量:1566[打印]

各省辖市经信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建立和规范我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文件精神,我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建立和规范我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项目适用本办法: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的且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较大影响、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深入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历史背景,充分征询项目建设地点周边相关群众和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和诉求,重点查找政策规划、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影响和工程款支付等潜在风险点,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和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受项目单位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工作,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六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风险分析依据。重点阐述编制分析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项目单位通过调查收集获得的相关资料。

  (二)风险调查情况。重点阐述项目单位开展风险调查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方法,周边群众和利益相关方的主要意见和诉求,项目所在地的历史矛盾和社会背景,以及媒体对项目的舆论导向及影响。

  (三)风险估计情况。重点阐述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因素、梳理分析主要风险因素,估计各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事件及其发生的时间、概率、影响范围和潜在后果。

  (四)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重点阐述针对主要风险因素研究提出的防范化解措施,明确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

  (五)采取措施后的风险等级判断。重点阐述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各主要风险因素变化对比,作出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风险等级判断。

  (六)风险分析结论。重点阐述项目的主要风险和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和落实防范和化解措施的有关建议。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提交相应的评估主体,由评估主体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等影响极小的单纯购置技术设备更新改造、不新增建筑面积且不改变原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维修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可暂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

  第八条 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下同)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其中跨县(市、区)的项目,由项目各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分别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

  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中央单位(企业)驻苏机构报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其中跨区域的项目,由项目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作为评估主体,分别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内容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对于情况较复杂、评估论证难度较大的项目,评估主体可以组成由政法、经信、综治、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咨询机构、专家学者,以及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评估主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社会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受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二)全面分析论证。分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对项目分析报告提出的风险调查、风险估计、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和风险等级判断建议等逐项进行评估论证,特别要对风险因素、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可控性进行重点评估论证。

  (三)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结合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中提出的风险等级建议,判断确定项目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范围,评估方法和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判断和评估结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估主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一)合法性。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二)合理性。项目实施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过多不便。拟采取的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是否适当有效,是否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利益。

  (三)可行性。项目实施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方案是否考虑群众接受程度、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可控性。项目实施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起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十二条 地方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省属企业、中央单位(企业)驻苏机构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视情况需要要求工程咨询机构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报送单位对评估报告的意见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者核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其中由多个评估主体进行评估的同一项目,任一个评估主体认为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内容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评估报告认为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以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同时要在项目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明确提出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要求,在项目核报文件中要提出对评估报告的意见。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给予审批、核准、备案或上报,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应对其作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对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违反相关规定,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析或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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