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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8阅读量:1872[打印]

  2014年7月25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条例将于2014年 10月1日生效实施。为加大对《条例》的宣贯力度,现就《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早在1997年,我省就已制定了企业技术进步地方性法规,并于2002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对推动我省的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以及新政策方针的出台,条例实施的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我省作为经济和科教大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根据江苏实际,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原有法规进行全面修改,既是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是地方立法服务大局的体现。新制定的条例突出了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要发挥引导、服务与激励、扶持作用,其目的在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主要特点

  该条例共5章35条,吸纳了人大、法制办、省各有关厅局及社会各界的广泛意见,对突出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关于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引导与服务职能、对企业的激励扶持政策,以及政府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的监管义务等多方面作了重要规定。

  (一)丰富完善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内涵

  当今社会,随着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对技术进步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条例第二条结合实际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概念专门作了界定,条例所称的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管理方法进行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以及服务方式创新等活动。特别是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根据地方和企业提出的意见,将服务方式创新也纳入企业技术进步的概念,这就更丰富了企业技术进步的内涵,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和行业的发展。

  (二)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地位

  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了企业在技术进步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在立法目的上明确了要“发挥企业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并在其后的相关条文加以体现。首先,新条例删去了原条例“企业职责”一章,将企业开展技术进步活动由企业义务变为企业主导。其次,对企业如何开展技术进步活动,都是以指引性的条款加以规定,重在鼓励和引导。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技术进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注重节能环保,开发、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此外,还有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条款。

  (三)突出体现政府在推动技术进步工作中的职能转变

  条例的一大特点就是体现了政府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的职能转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就需要从过去的强调管理转变为注重服务、引导。条例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转变。如条例第六条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规划、计划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第七条要求省、市政府发布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第三十条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方式,指导和监督企业技术进步活动。再如,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步缩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范围,消除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第十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宣传,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依法查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四)着力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激励扶持

  企业技术进步,企业是主导,但是要激发企业开展技术进步活动的动力,离不开政府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特别是技术创新,普遍存在着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问题,企业迫切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的帮助和扶持,而政府实施一定的激励与扶持措施,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条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从财政保障、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资金支持与奖励、政府采购的首购首用以及金融支持等多个方面规定了激励与扶持企业技术进步的内容。

  三、政策措施

  第三章“激励与扶持”是本《条例》的核心章节,明确了政府在激励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强化了扶持力度,其中主要亮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1、明确年度财政预算中必须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这一条对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给予了有力的财政保障。

  2、通过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多项税收优惠大力减轻企业负担。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免征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引进技术设备、重大技术装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节能环保产品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第十六条规定了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3、鼓励企业加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支付给引进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人员的报酬可按实列作研究开发费用;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岗位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可依法在税前扣除;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可以采取新产品销售提成或者给予股权、期权等形式对在企业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此外,为了发挥江苏的科教优势,调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积极性,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条例第二十条专门作了相关规范,并明确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开展产学研用的合作。

  4、政府带头支持企业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第二十一条明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其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这一规定将《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等文件中关于政府首购首用的激励政策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对调动企业开展技术进步活动的积极性、激发江苏企业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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