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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境外劳务纠纷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14阅读量:1914[打印]

苏政办发﹝2014﹞53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应对境外劳务纠纷(以下简称纠纷)能力,及时、有效处置纠纷,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纠纷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劳务合作产生的纠纷,包括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境外劳务人员伤亡事件以及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境外群体性事件。主要有:
  (一)在本省注册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以下简称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在本省注册的企业或者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不具有经营资格违法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三)户籍在本省的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四)省外注册企业或者户籍不在本省的公民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招收的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发生的纠纷。由上述纠纷引发的境内纠纷,参照本办法处置。
  第二条 省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纠纷处置工作。省协调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涉及本地区纠纷处置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置协调机构。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纠纷处置机制。处置纠纷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签约谁负责。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对外签约的企业负责处理;无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公民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且不能确定签约主体的,由组织者负责处理。
  (二)谁所辖谁处置。我省企业或公民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该企业注册地或公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处理;在我省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省外企业或公民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处理。
  公民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依法打击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的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予以资金扶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通过合法途径出国务工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教育培训。
  商务部门负责承担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小组各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落实处置对外劳务纠纷通报制度,加强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宣传和纠纷防范。
  外事部门对口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的衔接和文电报送,为纠纷处置相关人员出境提供帮助和便利,协调我驻外使(领)馆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无经营资格企业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纠纷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和预警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国家、省、企业现有的驻外机构,加强调查研究与信息收集、报送和共享,及时发现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早控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收集到的重大预警信息要及时向省协调小组和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第六条 处置纠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了解纠纷信息。纠纷发生后,省外事部门要立即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了解事件概况、涉案企业情况及劳务人员姓名、户籍所在地、家属联系方式、人身及财产损失情况等,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
  (二)下达处置任务。省人民政府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纠纷处置任务。
  1.涉及有经营资格企业的纠纷,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省商务部门督办。
  2.涉及无经营资格企业的纠纷,由企业注册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省工商部门督办。
  3.公民非法组织出国劳务,由组织者户籍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省公安部门督办。
  4.民自行出境务工发生的纠纷,由其户籍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省外事部门督办。
  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纠纷处置工作。
  涉案企业注册地或公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三)制定处置方案。负责纠纷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判断纠纷性质和事态发展方向,立即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的稳定工作,通过劳务人员家属对境外劳务人员进行说服教育,积极稳定事态,视情组织劳务人员家属出境处理有关事宜。
  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商务部门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动用企业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决定。
  各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确定专人值班,相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确保联络畅通。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档案,对处置工作进行全程记录,为纠纷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四)开展现场处置。根据纠纷性质和事态发展,必要时应督促涉案责任人或组成工作组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处理、救援和善后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涉案责任人组成。
  工作组应首先向我驻外机构汇报先期处置情况及工作方案,在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作组要深入劳务人员工作、生活场所,认真听取劳务人员诉求,详细掌握第一手情况,宣讲有关法律政策,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前方稳定工作。
  工作组要加强与外方雇主、经营企业的沟通联系,针对劳务人员提出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征得工作组派出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迅速实施。
  (五)报送工作信息。负责纠纷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处置任务下达后24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最新情况和处置工作方案,并通报省外事部门、督办部门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省外事部门应动态掌握纠纷处置最新情况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通报。
  负责纠纷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涉案责任人要及时跟踪,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重大事件要每天一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省外事部门、督办部门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
  (六)开展后期处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经验总结、损失评估、奖惩等工作。对于处置纠纷效果良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追责。
  对于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引发纠纷的,由商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公民引发纠纷的,由负责纠纷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对在境外组织、煽动劳务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七)做好舆论引导宣传。纠纷处置工作有关新闻报道,由省协调小组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共同管理。新闻报道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遵守纪律的原则。
  第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危机意识、应变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处置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必要的纠纷处置及救援资金,为迅速有效处置纠纷提供有力支持。
  第九条 建立江苏省处置对外劳务纠纷通报制度。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纠纷发生情况、处置情况、工作经验和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政策等。
  第十条 涉及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援助项下外派人员的纠纷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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