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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调整上海自贸区有关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2014-01-07阅读量:1725[打印]

  近日,国务院宣布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暂时调整的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主要针对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和扩大服务业开放两大领域,而最受关注的金融领域并未涉及。
  在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方面,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
  扩大服务业开放方面,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本次调整共涉及32项具体规定。在对外开放领域主要是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有的暂停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后,自贸区存在法律的空白。因此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上海市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上海法制办副处长常江近日透露,上海自贸区基本法有望今年6月出台。
  工信部也在1月6日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决定在试验区内试点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部分业务外资股比可超过50%甚至不设限制,如信息服务业务中的应用商店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两项业务外资股比不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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