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2-19阅读量:2010[打印]
财政部17日发布《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为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通知规定,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该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