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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07阅读量:1610[打印]

常戚政【2012】38 号

  摘要:(一)鼓励争取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1、落实科技项目资金匹配。凡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基础设施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适当资金配套。
  2、引导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当年被列入“国家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的,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3万元;当年被国家级“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等其它国家级科技计划立项的,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2万元;当年被列入“江苏省高技术研究”、“工业支撑计划”的,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3万元,列入省“创新资金计划”、省“国际合作计划”、省“社会发展计划”等其它省级科技计划的,每个项目奖励承担单位2万元。
  (二)支持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3、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企业奖励8万元。
  4、当年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每个企业奖励5万元。
  5、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品”,每个“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奖励2万元(本项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且奖励额度不超过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标准)。
  6、当年被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省高新技术产品”奖励1万元(本项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且奖励额度不超过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标准)。
  (三)鼓励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标准和品牌建设
  7、鼓励企业申请和实施专利。对当年申请专利达到10件(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60%)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当年申请专利超过10 件(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60%)的企业,每增加10 件专利(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60%),相应增加奖励1 万元,以此类推。对区内重大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企业奖励5000元。
  8、支持企业加快推进技术标准的研制。鼓励企业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主持完成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参与制(修)定技术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5000 元。
  9、鼓励企业争创品牌,推进品牌升级。企业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 万元。
  (四)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和产学研对接
  10、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外商研发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可申请差额资金奖励。
  11、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并实际运作,每个奖励5万元,申报和认定该类创新平台项目时不再重复奖励。
  12、鼓励和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技术研发平台、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并订立明确合同、协议的,可申请启动补助资金,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协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补助2万元。对产学研合作取得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奖励10 万元。
  (五)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13、大力支持新办企业发展。新办企业当年度上缴税金(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比照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金形成的区财政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14、积极扶持规模企业做强做大。对不享受新办企业政策的原区(街道)属企业,继续鼓励其做强做大、增加效益,凡全年上缴税金(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在200万元以上且增幅在15%以上的,比照增量部分形成的区财政分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增量部分形成的区财政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入库税收在3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5、年度工业技改投入超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16、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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