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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2阅读量:1576[打印]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商 务 厅

苏财规〔2010〕24号


江苏省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制定《江苏省实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市场开拓资金仅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商务厅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用途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的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二)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八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近3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申请培训补助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二)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三)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章 主持标准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 规定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苏北地区最高不超过项目内容所需金额的70%,其他地区不超过支持项目内容所需金额的50%。
  第十二条 对不同类别项目,我省市场开拓资金采用定额。最高限额及按比例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我省中小企业申请的企业项目,每个企业每年度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我省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项目实行数量控制,每年度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
  第十五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附件一所列项目完成后,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二)历年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历年获取资金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
  第十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九、十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uin织单位,可按照本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申请上半年项目,次年1月l日至1月31日,申请上年度下半年项目。
  第十九条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情况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分别于每年8月31日及次年2月28日前上报省商务厅。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公示后,由省财政按照国库资金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一)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二)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五)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六)违反本细则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省财政厅将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省商务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反本细则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每年需对本地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于次年3月1日前将有关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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