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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关于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14阅读量:1993[打印]

溧政发〔2012〕35 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关于实施工业经济五年规划、三年计划的意见》(溧委发〔2012〕1 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牢把握“紧跟苏锡常、同步现代化”目标定位,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原则,加强我市工业建设用地管理,实现工业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实现新一轮跨越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市用三年时间新建标准厂房100 万平方米以上,其中2012 年新建30 万平方米,各镇新建3 万平方米以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经营、物业化管理,引导科技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进驻标准厂房,力争已建成标准厂房入驻率达到80% 以上。
  三、建设要求
  (一)范围界定。本意见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经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建筑物。工业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在本意见范畴。
  (二)建设标准。标准厂房原则上以框架结构为主,每处标准厂房建筑单体面积不少于5000 平方米。除因特殊需要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建设单层、双层厂房外,一律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且容积率不得低于1.0。
  (三)土地来源。积极鼓励利用闲置土地新建标准厂房和利用闲置厂房进行翻建和加层改造厂房。鼓励亩均产值(销售)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转型建设标准厂房。对年销售不足2000 万元且亩均产值(销售)不足50 万元的企业,所在镇要会同国土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实施转型,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政策扶持
  (一)税收奖励。自标准厂房建成出租之日起6 年内,取得租金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市级留成部分按照前3 年全额、后3 年减半政策直接奖励给投资者。允许标准厂房分割出让,首次出让所缴纳税费的市级留成部分,以先征后奖的形式给予全额奖励。
  (二)规费减免。为切实减轻工业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经济发展,明确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全市所有工业项目均享受《市政府关于对总投资5000 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溧政发〔2009〕53 号)文件规定的1 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行政
  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标准厂房建设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样享受该政策。
  (三)资金奖励。市财政每年在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奖励建设规模大、土地利用率高的项目投资者。经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验收(验收办法另行制定),容积率不低于1.2 的三层、四层、五层及以上标准厂房,分别按每平方米80 元、100 元、120元标准奖励投资者,其中镇级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20%。对入驻企业10 家以上、年纳税销售收入之和超3 亿元的标准厂房,经验收,一次性给予标准厂房投资者奖励50 万元。
  (四)土地指标奖励。对建设四层及以上标准厂房并安装货梯的,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给予所在镇土地指标奖励。(五)鼓励招商。鼓励中小企业进驻标准厂房,鼓励引进专业
运营公司对标准厂房进行招商、管理和服务,具体奖励办法由所在镇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工业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商务、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为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建立标准厂房建设定期联系制度和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指导、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有关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全市标准厂房建设有序推进。
  (二)密切配合到位。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标准厂房建设的各项工作,标准厂房建设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相关部门要主动及时地沟通衔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标准厂房项目库,将在建项目与招商项目作好有机衔接,启动全市统一招商引资机制,做到全市一盘棋。
  (三)加强功能配套。对具备条件的标准厂房集聚区,要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在项目审批、融资担保、法律咨询、劳动用工、后勤保障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以加快项目入驻进程。
  (四)严格考核督查。将标准厂房建设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加强督查力度,每季度督查一次,对完成任务好的镇予以表扬和奖励,完成任务差的镇通报批评。
  本意见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2 年1 月1 日起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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