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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坛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4阅读量:1752[打印]

坛政发〔2011〕62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金坛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金坛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规范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坛委发〔2011〕12号)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局以项目管理为主,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统一接受项目申报,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以资金管理为主,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发改局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共同负责项目的跟踪绩效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用于扶持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
  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等五大新兴产业发展。符合以下条件优先扶持:
  (一)省级、市级重点项目。
  (二)在全市新兴产业中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项目研发、新建和技术改造。
  (三)国家、省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新兴产业重点课题研究、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及新产品研发等。
  (五)市委、政府决定扶持的其它产业和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为当年实施的项目。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金坛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第六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一)对主要利用贷款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对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大、产品前景好的新兴产业项目,一般采用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三)对专项规划编制、重点课题研究及产品研发等,一般采用补助或奖励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将确定的本年度市级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和重点、申报专项资金的相关事项,通过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上报有关申报材料。项目所在镇(区)负责汇总后统一上报。
  (三)各镇(区)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的扎口工作,同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局。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金坛市发展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表。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五)申报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审核及公示程序
  市发改局受理申请后,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组,围绕行业方向、项目可行性、项目重要性、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建议,报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核。
  经市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改局将拟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在“中国金坛”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一周后,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条 资金拨付和使用
  根据市发改局、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明确的使用方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局、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所拨付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对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并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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