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10-10阅读量:1957[打印]
武经信发[2013]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镇重点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12〕5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各镇重点工业集中区内新建的标准厂房,符合镇标准厂房总体规划。
(二)在镇重点工业集中区范围外建设的标准厂房,必须符合城镇总体发展规划、镇标准厂房总体规划并报区政府批准。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一)标准厂房建设投资主体必须是以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控股。
(二)标准厂房必须是武政办发〔2012〕50号文发布后新建厂房。
(二)标准厂房的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单层层高8米以上容积率可按双层计算);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原则上除大型机械加工或有特殊要求的行业采用单层外,其余应为三层以上。
(三)按规定建设的标准厂房,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四)在建项目完成建筑主体的50%后,可预拨项目补助总额的30%资金。
三、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
(二)投资建设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注册资金证明
(三)标准厂房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环评批复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流转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会办流转表、建设工程项目登记管理手续传递单复印件)
(六)工程招投标资料
(七)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总平面图
(八)竣工验收报告
(九)申请项目30%的补助资金时只须提供(一)、(二)、(三)、(五)项资料
(十)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项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四、申报程序
项目竣工后,符合申报条件的标准厂房由镇园区管理科向镇工业集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区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土地整治办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补助金额予以最终确认,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
五、本细则由区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武进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