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9-30阅读量:1778[打印]
苏中小科技〔2011〕776号
一、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引导和推动全省中小企业走上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轨道,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业企业是指由科技人员(团队)携带创新成果(项目)创办的企业;科技创业企业家是指创(领)办科技创业企业的创始人、法定代表人。
三、近五年内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地方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优先认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企业家认定工作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不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认定条件:
(一)省科技创业企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科技创业企业必须是科技人员投资为主创办的企业。科技人员,专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全日制高等学校紧缺专业大专学历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拥有发明专利者;无高等教育学历但具有特殊技能者。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海外回国科技人员及其他科技人员。
投资为主,是指科技人员投资(既包括有形资产投入,也包括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入)超过50%,或者虽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
2、科技创业企业产品(或服务)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新兴产业、知识主导型产业、节能降耗产业优先认定。
3、科技创业企业产品、技术或创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与科技创业人员有密切联系。即科技人员是该产品、技术或创意知识产权的主要创造者、研究者和权属拥有者。
4、科技创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已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5、科技创业企业运作良好,已形成一定规模和效益,并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二)省科技创业企业家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科技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创始人。
2、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创新成果,有产业化眼光和市场开拓精神,创新成果(项目)已经实现产业化。
3、创(领)办企业经营情况良好,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4、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信用,在科学发展、创新发展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六、认定程序:
(一)省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企业家每年认定、公布一次。
(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和企业家,填写《江苏省科技创业企业认定申请书》和《江苏省科技创业企业家认定申请书》(一式贰份)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处。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组织有关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和企业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公示,发文公布,确认“江苏省科技创业企业”和“江苏省科技创业企业家”称号,并授牌。
七、省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企业家不搞终身制,有效期为三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对省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企业家实行定期复核评价制度。经复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八、省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对省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企业家给予适当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扶持、支持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省科技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企业家名单,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