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9-30阅读量:1923[打印]
溧委发〔2011〕69 号
各镇(区)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整合全市资源,引导各镇、开发区共同参与园区建设,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对全市对外开放、产业集聚、经济发展、体制创新、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有实力的镇在开发区设立区中园(1 平方公里以上),实行封闭式运行。开发区负责区中园的整体规划、产业布局审核、拆迁安置和社会事务等服务工作,开发镇负责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开发镇在区中园中引进的项目投产后形成的财政收入,根据土地结算价格分别采取以下比例划分:
1. 按照土地成本价(拆迁安置费等费用由开发区、镇共同委托有权部门审计确定)结算土地价格的,财政收入全额划分给开发镇;
2. 按照出让土地最低保护价结算土地价格的,财政收入开发镇和开发区按八二比例划分。
二、鼓励开发区设立区外特色产业园。别桥北山工业园、上兴工业园、南渡新材料工业园,由开发区与所在镇合作共建,建设区外特色产业园(开发区分区)。区外特色产业园内原有企业形成的财政收入,按原市镇财政体制不变;新引进的企业形成的财政收入,由所在镇与开发区根据各自投入比例划分。
三、鼓励各镇建设标准厂房。如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需满足开发区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开发区对标准厂房建设涉及的地块实施“七通一平”等相关配套,相关镇负责标准厂房建设和招商引资,标准厂房内项目投产后形成的财政收入,开发镇和开发区按五五比例划分。
四、鼓励各镇原有企业到开发区扩建、新建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总投资1 亿元(或3000 万美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项目投产后超过原有税收基数的财政收入,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比例划分:
1. 老企业与新办项目一起转移到开发区(区中园外)的,以转移上一年度纳税实绩为基数,基数内由市与镇按照市镇财政体制划分,基数外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由镇和开发区按六四比例划分。
2. 老企业仍保留在镇的,新办项目落户开发区形成的财政收入,由镇和开发区按四六比例划分。
五、鼓励各镇招引项目进入开发区。进入开发区的项目(不含本镇区中园、标准厂房内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的产业布局,且总投资在1 亿元(或3000 万美元)以上。项目投产后形成的财政收入,镇和开发区按四六比例划分。
六、鼓励科技型、成长型中小项目和企业进驻标准厂房(科创中心)。引进项目租用标准厂房每千平方米第一年税收贡献额在50-100 万元( 含50 万元) 的,项目单位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租金半免半减半的奖励;引进项目租用标准厂房每千平方米第一年税收贡献额在100-200 万元(含100 万元),且连续三年不低于100 万元的,项目单位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租金一免二减半的奖励;引进项目租用标准厂房每千平方米第一年税收贡献额在200 万元以上,且连续五年不低于200 万元的,项目单位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租金二免三减半的奖励。租金返还奖励按标准厂房租金指导价计算,实行先缴后奖。奖励资金由所在区镇按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分摊。
七、以上涉及区镇共建项目投产后形成的财政收入,相关镇和开发区按比例划分后,由市财政按各自财政体制进行财力结算。
八、各镇招引落户开发区(含入驻区中园、标准厂房内)的项目,在考核时各项经济指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对引荐镇、开发区各统计50%,开发区对外上报经济指标可以全额统计。
九、本意见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十、本意见适用各镇、开发区。
十一、本意见由市发改、经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溧阳市委员会
溧阳市人民政府
二O 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