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政发〔2013〕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金坛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金坛市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增强市域经济综合实力,实现经济总量、财政收入和地方财力同步增长,为我市“强基进位”奠定基础,现就我市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1.企业总部或核心运营机构设在我市,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把市外生产经营业务汇总到我市结算纳税,年开票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或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和商贸、服务型企业。
2.本地现有企业在本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本文件相关扶持政策(本地企业在市外成立的总部迁回本市或本地企业将市外的关联企业的经营业务在本市汇总开票纳税的部分可以比照享受)。
3.总部企业的认定,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须承诺六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金坛,不改变其在金坛的纳税义务。违约者,须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年度起六年内,实行“三免三减半”,即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对其应缴纳的综合基金实行即征即返。对于本地企业总部回迁或汇总市外关联企业经营业务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以上年度企业全部净入库税收为基数,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给予60%奖励,奖励期限六年不变。
(二)经营用房补助
1.本市总部企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或购置总部大楼(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仅限于本市总部企业租赁使用。
2.租赁办公用房的,可按照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享受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人才资助奖励
对总部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及技术总监、销售总监、财务总监等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的80%、后三年的30%给予奖励。总部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按市引进人才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服务保障
1.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及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和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总部企业的发展状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进一步形成发展合力。各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人才引进、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四、其他
1.本意见所称开票销售、纳税额均指总部企业在市外发生的业务在我市汇总开票、纳税部分。
2.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及总部企业所在镇(区)财政按比例承担。若遇国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3.本意见中的相关奖励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有重复的,实行一企一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4.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