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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30阅读量:2035[打印]

武政办发[2012]1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积极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紧缺型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人才开发资金在人才工作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我区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用于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工作。
  (二)统筹兼顾。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到人才引进与人才培育并重。
  (三)营造环境。组织高层次人才联谊和交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身心健康。
  (四)创新机制。在海外设立招才引智联络处,凡我区产业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以解决其创新创业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五)激励先进。对为武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在人才引进、人才开发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对象为: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人才;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具有领先地位的人才;
  (四)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创新创业计划人才等省级人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五)硕士研究生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六)“211”、“985”高校理工科本科毕业生;
  (七)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我区生产一线紧缺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资助标准
  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资助;如在本区购房的,资助款可一次性支付。资助标准如下:
  (一)两院院士,享受100万元落户奖励和生活费补贴;如在武进购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
  (二)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人才,享受40万元落户奖励和生活费补贴;如在武进购房,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及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具有领先地位的人才,享受20万元落户奖励和生活费补贴;如在武进购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四)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创新创业计划人才等省级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享受15万元落户奖励和生活费补贴;如在武进购房,一次性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
  (五)博士研究生,享受10万元生活费补贴;如在武进购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六)企业引进的列入政府当年度发布的《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硕士研究生,享受8万元生活费补贴。
  (七)四大专题园区企业引进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家级人才,落户奖励和生活费补贴标准可提高10%。
  (八)企业首次引进生产一线急需的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服务满两年后,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10000元。
  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人员中夫妻双方均符合补贴条件的,可按就高原则给予其中一方补贴,并在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5万元。
  上述人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合同房价的50%,且所购房产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五条 培养人才的资助标准
  (一)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原企业工作满2年的,一次性给予个人2万元奖励。
  (二)个人取得工程或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仍在原单位服务1年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奖励5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奖励3000元(不含建筑、园林业企业)。
  第六条 我区企业重点引进“211”、“985”高校理工科本科毕业生,对首次在武进就业且工作满两年的理工科本科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12000元。
  第七条 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按《武进区引进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实施细则》(武办发[2011]14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从事课题研究的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专项资助5万元和3万元,资助年限为两年。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给予等额匹配资助;对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引进的外国专家项目每个给予1-3万元资助。对“六大人才高峰”、“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等项目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第十条  对列入政府计划的公益性人才招聘活动,海内外设立的招才引智联络站点,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境内、外人才培养重点项目,以及政府确定引进的人力资源合作机构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一条 对优秀人才、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及引荐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人才资助的申报。有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编制“年度人才引进方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论证;区人社局根据全区人才需求实际,编制年度人才开发实施计划,统一发布《武进区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需求目录》);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符合《需求目录》项目的,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具体由用人单位填写《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申请表》(附件一)、《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二)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区人社局。
  第十三条  其他资助的申报。由相关单位填写《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申请表》,附佐证材料报区人社局。
  第十四条 区人社局负责对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资助金额,报区领导批准后,区财政局划拨相应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区人社局应健全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台帐。建立受资助(奖励)单位及个人定期回访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第十七条 年终由区人社局、财政局向区政府提交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出下年度人才开发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八条 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对人才开发资金使用不当的,区人社局可按规定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人才开发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资助资金在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进区人才开资金实施细则》(武政办发[2011]13文件)、《武进区人才公寓补贴暂行办法》(武政办发[2008]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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