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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9阅读量:1958[打印]

财建[2007]866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持以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条 国家安排电子发展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有利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规模经济。
  (六)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电子发展基金资金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初审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并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信息产业部与财政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信息产业部下设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照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于每年7月份以后组织编制下年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应简明扼要、内容明确、范围清晰、重点突出。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项目材料,同时将纸质文稿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招标项目根据信息产业部招标文件要求报送项目材料。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建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库,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滚动支持,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行业发展规划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分期分批制定项目支持建议草案,报送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五)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拟定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批复。
  (六)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要求,下达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
  (七)信息产业部收到经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后,尽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按照以下方式选择: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严格按照专家评审成绩择优支持。对股权投资项目,参考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意见确定是否支持。
  (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属于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参照行业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意见,评审成绩合格者择优支持。
  (三)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跨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六)技术、产品产权归属。
  (七)项目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附件。
  第九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完成后,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中断、撤销或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收回资金报请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安排项目库中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及本办法规定程序,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请财政部批复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并在收到财政部批复后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
  (一)项目经费:是指用于项目技术研究开发的各项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差旅和会议费、出国费、 印刷和手续费、咨询和培训费、邮电费等。
  1.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配套资料)而发生的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和电费等。
  2.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劳务费用,如研发补助、稿费、翻译费、评审费以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委托业务费等。
  3.差旅和会议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测试、考察、调研、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组织实施研讨、咨询、协调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等。
  4.出国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如研究人员国际考察、培训、交流费用等。
  5.印刷和手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文献检索、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手续费,以及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测试、化验、样品加工和鉴定手续费等。
  6.咨询和培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培训费等。
  7.邮电费:是指在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未纳入信息产业部部门预算的各项必要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委托管理费等。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当年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的3%列支。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1.用于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套等额以上自有资金。
  2.用于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的必要补助。
  对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影响深远,并对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电子发展基金可持续给予重点支持。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能力进行持续大规模研发投入的企业或由类似企业牵头组织的技术研发联盟、技术标准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联盟)等。承担单位应当有清晰、详尽、合理的研发规划,分阶段研发目标可行,研发队伍相对稳定,研发资金来源及分阶段投入计划明确。以企业联盟作为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联盟章程,各成员单位研发投入均有保障,联盟内部成果分享机制明晰。对此类项目,通过初次专家评审即应确定支持对象、资助规模。资金初次投入后,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根据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投入。
  (二)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以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创业风险投资方式。
  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
  电子发展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比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终了,信息产业部将电子发展基金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批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子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信息产业部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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