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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6阅读量:1968[打印]

 

财税[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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