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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调整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发布时间:2013-08-02阅读量:1957[打印]

  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1日发出公告宣布,将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这一调整将从今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此次调整。
  根据此次的调整公告,我国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其中,1420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8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需要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仍保留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中。
  同时,我国将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打火机、玩具及童车产品、食品接触产品、汽车和稀土等工业品继续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继续实行性能和使用检验。
  此外,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质检总局将2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褐煤产品新增进口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据初步测定,不再实施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涉及机电、轻纺和资化3大类47个子类、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占2013年列入法检目录的2141个海关商品编码的70.43%。按2012年数据统计,拟减少的法检商品种类共涉及1008.6万批次、4463.6亿美元,占全部5412.3亿美元出口法检货值的82.5%。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和经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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