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7-12阅读量:1934[打印]
为配合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向全国推进,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调整。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税务总局表示,除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已不能满足“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的需要,此次结合先期试点地区经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根据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将分别提交不同的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相关的附列资料。
公告同时明确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需提交的其他资料,包括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等七大项内容。
公告称,自2013年9月申报期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