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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8月1日扩至全国 试点期收入归属不变

发布时间:2013-07-09阅读量:1491[打印]

  为确保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扩至全国范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了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强调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
  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共享税。增值税大部分收入归中央享有,营业税大部分收入归地方享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分成将如何调整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
  根据三部门最新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
  此外,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通知指出,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
  据介绍,三部门新通知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1年发布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去年发布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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