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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股权收购涉及企业盈余转增股本个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3-05-17阅读量:1710[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个税问题。其中,如果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称,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该规定适用的情况包括: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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