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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11-12阅读量:2151[打印]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式:
1、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税收减免:农林牧渔项目减免,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减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技术转让所得减免,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所得减免,民族自治地方减免。
3、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4、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特殊人员就业加计扣除。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抵免。
6、加速折旧。
7、减计收入。
8、税收抵免。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减免税期未满时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
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仅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仅限于技术转让所得)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是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生的;二是如果投入的研发费用未能形成无形资产,则计入当期损益并加计50%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属于资本化费用支出,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允许加计50%后作为无形资产成本按照规定摊销)
n1、对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要求在当期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即对相关费用要进行明细归类,建立明细账套,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发生的费用对照申报表附表“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 上的发生项目对应一一填列。
2、纳税人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费”子科目进行单项核算,对未进行单项核算的,应建立技术开发费管理台账,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

五、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是享受优惠政策的主题必须是创业投资企业。二是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类型必须是股权投资,对于创投企业其他业务范围的经营所得,不得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三是必须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八、税收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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