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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 超排污染物加倍征税
发布时间:2015-06-11阅读量:2708[打印]
“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真的要来了。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思路是,在2003年颁布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费改税"的平移。”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经济部主任葛察忠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费”改“税”的力度并不是很大,希望地方可以提高应纳税额,形成差异化的环保税。
此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经多次公开表示,目前中国能源价格仍太低 ,可征收碳税干预价格。但《征求意见稿》并未将“碳税”纳入其中。
葛察忠解释,尽管财政部力推碳税,但不同部门之间对此认识并不一致。“二氧化碳”不属于污染物,与污染物分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无法沿用“费改税”的思路。“二氧化碳”是否征税的问题不仅涉及到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战略问题,也涉及到国际谈判问题,所以《征求意见稿》暂未规定
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环保税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提供的《征求意见稿》说明,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求意见稿》指出,应税污染物是指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在应税污染物中,大气和水污染物,固废和噪声污染物是主要的,固废和噪声污染物相对是次要的。”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在应纳税额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求意见稿》确定的税额与现行排污费一致,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会给企业增加新的负担。但这一标准相对较低,因为排污收费基本上反映的是其治理成本,而未能反映其对其他主体的损害。”王凤春分析,授权地方政府适当上浮适用税额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央税还是地方税?
《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环保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在征管体制上,《征求意见稿》规定,遵循“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葛察忠分析,《征求意见稿》未能明确环保税的使用方法,是统一纳入财政大盘子,还是像有些国家规定的那样将环保税作为例外,允许专款专用,用于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
“"费改税"对市级和县级环保部门影响较大。”葛察忠分析,此前在预算不足对情况下,基层环保部门要将部分排污费的返还款用于人员开支和能力建设,现在这部分收入没有了,地方的支出用什么来填补?希望地方政府加大对环保部门正常开支对保障。
“环保税是地方税还是中央与地方点共享税?这一点也未能明确,有待中央与地方的税制改革方案去界定。”全国人大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此外,博天环境集团董事长赵笠钧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征税环境税赋,倒逼产业升级。但征税要基于第三方的环境监测和环境审计,同步启动环境服务业的发展,避免出现政府选择性执法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