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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加强节能标准化 至少淘汰20%落后产能
发布时间:2015-04-07阅读量:1916[打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要求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将“领跑者”企业的能耗水平确定为高耗能及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准入指标。能效标准中的能效限定值和能耗限额标准中的能耗限定值应至少淘汰20%左右的落后产品和落后产能。
《意见》提出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成指标先进、符合国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80%以上的能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国际化水平明显提升。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与监督的工作体系,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的结合更加紧密,节能标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作用更加显著。
《意见》强调,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3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节能标准更新机制,标准复审周期控制在3年以内,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2年以内;探索能效标杆转化机制,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建设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等定制化专业服务。二是完善标准体系。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形成覆盖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节能标准体系;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标准化经验,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标准国际化,扩大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国际市场份额。三是强化标准实施。加强政策与标准的有效衔接,制定相关政策、履行职能应优先采用节能标准;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强化用能单位的主体责任;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加强节能监察力度,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
《意见》要求,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支持力度,加快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步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渠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