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1-28阅读量:2415[打印]
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