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
国家发改委:发挥增信集合债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5-09-28阅读量:2863[打印]
一、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基本概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明确提出,“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我委于2013年推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创新品种,主要是指由国有企业或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其募集资金用于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这一债券品种对于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规模”。
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发行人需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
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主要特点
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主要特点是采取多层次风险缓释信用安排措施,作为债券本息偿付的基础。一是发行人设立风险储备基金。债券转贷后可取得相应的利差收入,并由委贷银行设立风险储备基金账户进行管理,转贷中出现不良贷款导致本金损失时,将以该账户资金为限用于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二是政府设立风险缓释基金。一般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超过1%,由地方政府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发债规模5%的比例设定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基本能够覆盖不良率导致的本金损失,保障还本付息安全;三是发行人自身信用。发行人需要符合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资产实力雄厚,可以自身经营收入和必要时资产变现保障债券偿还。
三、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的发行情况
自2014年至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共核准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19只,募集资金规模115.5亿元。
为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推动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企业债券发行,为稳增长增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