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11-26阅读量:2215[打印]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满足以下主体资格要求: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6)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本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