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
发改委推四类专项企业债新政 城投公司现发债新窗口
发布时间:2015-04-10阅读量:1957[打印]
4月9日,发改委下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对养老、城市停车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领域的专项债券发行进行指引。
此次指引对除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余3类专项债券的城投类企业,进行了标准一致的“松绑”,包括城投公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且不受“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限制;“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70%和75%;主体评级AAA的,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0%;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格控制”的限制。
对此,中诚信国际研究部总经理张英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四项专项债发行指引的发布,在降低企业债发行门槛限制、开启部分城投企业发债新窗口的同时,还将鼓励项目收益债、永续债等债券品种创新。
“发改委对专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领域的引导,有利于引导城投公司朝这些领域转型。”北京某券商固收人士告诉记者,发改委此举,除提供发债窗口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帮助城投公司转型,未来有望“将资产做实、经营收入变真”。
另外,发改委还通过专项债券积极支持PPP项目的建设,例如“鼓励发债用于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收购已建成的停车场统一经营管理。”
城投公司发债新窗口
据张英杰提供的统计数据,今年一季度企业债发行量不足1000亿,远远低于去年同期水平。这是地方政府债务改革逐步推进,发改委不断收紧城投债发行门槛,企业债发行量大幅萎缩造成的结果。
据招商证券固收团队测算,今年城投债到期金额约为9100亿,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比例极低,该部分债券的还本付息,需通过滚续的方式解决。因而,从存量和增量的角度来看,今年地方政府各种融资渠道的融资需求依旧庞大。
张英杰认为,上述指引的发布有利于激发相关产业企业主体的发债热情,进而增加企业债供给,“鉴于融资平台或多或少可参与这四类专项债,发行门槛的放宽实际为部分城投公司发债打开了新窗口。”
张特别指出,此次指引涉及的四类产业,均为能产生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领域,预期不会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在地方政府通过城投模式举债融资政策收紧的当下,进一步拓宽了地方政府新增基建项目的融资渠道,有助于缓释地方政府潜在债务风险。
向项目收益债过渡?
对于此次发改委专项债券的性质,有市场人士认为,这与此前发行的城投债类似,但也有不同意见。
中债资信公用事业部技术负责人宋伟健表示,由于在四类领域内,所有债务将全部由发债企业自身承担,且依靠项目自身的现金流偿还,尽管部分项目的部分现金流将来自地方政府的补助、贴息或服务购买等,“但不会被认定为政府性债务,顶多为地方政府的或有债务,因为需要符合新预算法、43号文等文件的精神。”
招商证券固收部分析师孙彬彬认为,该类专项债券是在发改委企业债框架下的局部创新品种,不属于财政部专项债范畴,不属于项目收益债,但可视作未来项目收益债的创新过渡。
张英杰则表示,由于四类专项债券指引中均提到“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其中特别提到开展项目收益债试点,“结合之前网上流传的《项目收益债业务指引》草稿,预计未来项目收益债有望获得快速发展。”
“专项债券的定义很宽,指引并没有限制债券的品种,可以是传统企业债、项目收益债,甚至是永续债。”前述券商固收人士表示,“专项债券性质的不确定,给了券商很大的空间,可以根据市场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设计不同种类的产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永续债和项目收益债的发展空间均有限。”上述券商固收人士表示,目前发出来的永续债主要局限于地铁项目,且期限长、利率低,供给与需求均有限;而项目收益债,则由于有项目风险与主体隔离,且项目现金流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投资者多处于观望的状态。
“在国务院43号文,财政部推广PPP项目,以及中票、短融、公司债的多重影响下逐渐式微的企业债,在新指引下或许会是受益最大的券种。但随着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的推进,未来亦可通过发行公司债融资,发改委主导的企业债也许会再次式微。”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