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
央行首度正名互联网金融:可有效甄别合格融资者
发布时间:2015-02-09阅读量:1748[打印]
“互联网金融就是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小微、‘三农’的金融创新,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小微企业和普通大众能更便捷地获得金融服务,这个体系有利于更加有效地甄别谁是合格的融资者。”2月6日,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在中国政府网解读降准时如是说。这是央行官员第一次在公开场合对互联网金融给出非常明确的肯定态度,之前更多强调的是监管和发展问题。
货币政策是一个宏观政策,它需要微观部门的响应,即微观的金融部门、金融市场和企业部门的响应。“也就是说,我们希望成长性好、优质的企业能够顺利获得债权、股权融资,老百姓合理的融资需求也能得到满足。打个比方,我们想看到的是,这些流动性如春雨润万物一样渗透到实体经济当中,使实体经济中的小苗长成大树。”陆磊称。
在进一步解释如何引导好资金流向时,陆磊认为,解决这一难题,最根本的是需要金融改革和创新。互联网金融就是这一改革创新的产物。
央行官员在公开场合对互联网金融给予高度评价,这是鲜见的。在此之前,央行官方及央行官员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是,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政策不会改变,但也要予以适度监管。
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这个态度,贯穿2014年全年。比如,2014年3月14日,央行一纸通知下发到支付宝、腾讯手中,暂停尚未问世的虚拟信用卡以及正在风生水起的二维码支付业务。此外,央行还要求从4月1日起,暂停汇付天下、易宝支付在内的8家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接入新商户。
在之后的3月25日,央行有关负责人正面回应上述举措,表示暂停相关业务意在风险防控。央行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以及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该负责人强调,央行对拟推出的上述两项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未来将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开办相关业务,以维护支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4月29日,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观察期,需要处理好鼓励创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对其予以适度监管。
12月20日,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牵头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首先是金融企业,有潜在风险,且风险的外溢性很强,自己出事会影响其他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我们鼓励创新和发展,但必须在法律的边界范围内来开展,而并不是挑战法律来实现创新。我倡导行业要理性发展,狂躁和捧杀都不利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潘功胜强调。
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央行在2015年开始发生明确变化。2月4日,央行征信中心称,为帮助P2P网贷公司实现信贷信息共享、防范信用风险,征信中心通过下属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建成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截至2014年12月末,共接入网贷机构370家,收录客户52.4万人。
从一成不变的强调监管,到倡导行业理性发展,再到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及至升格为合格融资者的甄别者,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大幸,也是确保信贷资金流入“三农”、小微等经济运行薄弱环节的重要保障。从另一个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完全可以成为央行实施流动性“滴灌”的一个补充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