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
证监会股权众筹监管思路明晰 参照私募基金方式
发布时间:2014-11-27阅读量:1787[打印]
股权众筹监管办法已形成初稿,将适时出台
对中介机构不设过高准入门槛,考虑实施备案管理
中证协已着手研究筹建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剑鸣
股权众筹行业将迎来规范发展阶段。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证监会着手制定的股权众筹监管办法目前已形成初稿,正在走内部程序并进一步修改。同时,拟将股权众筹纳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范畴,并实施备案管理,对中介机构将不设过高准入门槛,但拟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中证协目前已开始着手研究筹建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并将在股权众筹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出台包括股权众筹备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在内的配套规则。机构间私募报价系统还将研究为各个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提供基础设施服务。
昨日,中证协在京组织召开“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座谈会”,这是首次由中证协召集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座谈,也是一次推进股权众筹发展的行业动员。记者采访参会人士获悉,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两方面,一是交流股权众筹中介的运作模式及遇到的问题;二是对股权众筹中介的备案和自律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组织对股权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进行了数轮调研。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提到,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目前,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在制定过程中,将在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据悉,按照拟定中的《意见》,互联网金融在监管上拟采取分类监管、行为监管的思路。
而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或将考虑参照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
上证报记者从参加上述座谈会的人士处获悉,证监会已基本拟就股权众筹监管办法,正在进行内部程序,并进一步修改完善,该办法将在央行《意见》发布后尽快出台。在对股权众筹行业的制度设计上,则拟针对非公开发行和可能出现的公开发行的情况进行区分。
具体而言,由于非公开发行不涉及不特定对象,属私募性质,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无障碍,监管部门对这类股权众筹的关注重点在于机构的规范发展,其管理将采取自律管理的方式,不设置过高门槛,但要实施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公开发行,拟逐步推动开展试点,但目前公开发行类股权众筹涉及法律障碍,因此要试点还需法律问题先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监管部门还特别关注股权众筹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如何有效避免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发现违法违规后如何及时妥善清理、如何规范地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股权众筹的宣传推介、如何将擅自以股权众筹名义进行筹融资的活动与规范的股权众筹区分开来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未来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拟纳入中证协自律管理范畴,作为配套政策,中证协将在股权众筹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出台股权众筹备案管理办法、业务指引等配套自律规则。
据悉,中证协目前已经开始着手研究筹建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未来将由该委员会主要负责行使对股权众筹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责。该委员会将以股权众筹行业的业内人士为构成主体。此外,中证协机构间私募报价系统还正在研究为各个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提供基础设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