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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13-09-26阅读量:7847[打印]

 

 
 
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
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苏职称〔2008〕18号
各市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省职称办。
 
附:《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具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解决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键或疑难问题,在创新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业绩卓著;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能组织和指导经济专业人员完成各项专业业务,对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出较大贡献;能运用计算机和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不得申报。
    (四)在经济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不得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优秀创业企业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2项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经济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工程(“353工程”)继续教育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通晓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对本专业理论有系统研究,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七条 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主持小型企业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联合、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三)主持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3年中每年主持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5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要求。
    (二)主持小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三)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四)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或5年以上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主持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会上发表学术报告、专题研究,并经省内2名以上同行学科带头人评鉴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须有书面评价意见)。
    (六)企业目前拥有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2个以上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者企业拥有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主持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
    (二)取得国家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三)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取得国家或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二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江苏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附录。
 
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第三条,将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栏目处。
4.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5.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6.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7.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8.对照第八条,提交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若是获奖项目,应写明等次。
9.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的原件。
10.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部门要求的合格证。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2年以上含2年。
2.主持人: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单位负责人(不包括党务政工负责人);“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3.本专业期刊: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
4.奖励类型包括科技进步奖、哲学与社会科学成果奖、金牛奖、管理创新成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5.显著经济效益,指本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指本人主持经营管理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在扭亏转盈后超过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全行业亏损的情况除外)。
6.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行业规范为准。
7.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市或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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