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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酝酿私募创新新政 民营背景将获平等机会

发布时间:2014-08-28阅读量:1794[打印]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昨日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座谈会上表示,日前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是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全市场、全行业的智慧结晶;下阶段,私募基金监管部将以“一手抓监管、一手促发展”作为工作思路,研究制定促进私募行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

  陈自强表示,《办法》充分体现了“六个结合”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二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三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四是分类监管与重点监测监控相结合,五是适度监管与底线监管相结合,六是全口径登记备案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

  基金业协会会长孙杰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是私募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办法》发布实施确立了私募基金行业的正式法律地位,必将提升行业责任感和影响力,进一步激发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活力和正能量,培育和弘扬理性、诚信、专业的投资文化和契约精神,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勤勉尽责、忠实道德、专业规范的受托人制度,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带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孙杰说,下一步基金业协会将积极配合《办法》的宣传及实施,秉承“服务、自律、创新”的宗旨,坚持事后备案、适度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原则做好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多位私募机构代表表示,《办法》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中国私募行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推动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生态环境,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平稳运行、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而发挥重要作用。《办法》的颁布是及时的、必要的,充分体现了市场化原则,体现了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原则,强调了行业自律,对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了规范。

  此外,《办法》的出台是监管上的巨大进步,充分表明了监管层对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支持,民营背景的基金将获得平等的市场机会,有利于行业的充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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