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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6天三谈退市制度改革 两市已累计78家公司退市

发布时间:2014-05-29阅读量:1796[打印]

  证监会近期频吹风退市制度改革。28日,证监会在微访谈中表示,将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继续研究完善退市制度,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退市机制。

  这是证监会在短短的6天时间里,第三次谈及退市制度改革。

  26日,证监会研究员鲁颂宾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23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从资本市场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总结经验教训,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推动相关退市制度的改革措施,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举措。

  对此,有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从证监会最近的一系列表态以及所采取的举动来看,显示出监管层对于建立完善退市制度的决心,退市制度改革要动真格了。

  退市制度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

  1993年《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由此建立。2006年修订生效的《公司法》、《证券法》规定了公司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同时,增加了因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而发生的自主退市方式。2012年,证监会进一步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2001年水仙电器、广东金曼两家公司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成为首批依法退市公司。数据显示,从上述两家公司退市至今,包括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沪深交易所累计已有78家公司退市。

  退市之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如何保护,这是摆在监管层面前的一项工作。

  对此,证监会表示,公司退市后,其股票不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会变化,公司治理、经营活动等也不因之改变。

  同时,为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退市制度中进行了特别安排:一是加强退市信息披露,通过提高披露频率、完善披露内容和加强披露管理等方式强化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二是设置退市整理期,使投资者有“继续持有”或者“卖出”的选择权;三是做好退市后续安排,明确公司终止上市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公司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根据沪深交易所的《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此外,证监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责任的追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范围包括上市公司退市阶段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南纺股份因为连续五年虚增利润而被罚成为市场的焦点。于是,有投资者质疑: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南纺股份是否应该退市?

  对此,证监会表示,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追溯调整导致公司亏损是否应退市有明确的规定。上交所按照规定,对南纺股份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亏损做出了处理。

  同时,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对因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公司,须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下一年度继续亏损的,暂停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5月份根据上市规则对南纺股份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该公司2012年、2013年年报显示,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未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推进退市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任务,也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国证监会已充分关注到市场对于南纺股份追溯调整后连续亏损是否应直接退市的讨论。证监会将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继续研究完善退市制度,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的退市机制。”证监会表示。

  *ST长油成为首家退市央企,但是,有投资者质疑:公司2013年计提的减值准备高达46亿元,有通过“大洗澡”为未来重新上市做铺垫之嫌。

  对此,证监会表示“已经关注到”,并称,根据部分投资者的投诉材料,江苏证监局正在进行公司年报专项现场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谈及下一步退市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证监会表示将从四方面推进:一是丰富退市的内涵,为依据自身发展战略、利益等考虑,有自主退市需求的公司提供多样化、可操作的路径选择;二是针对欺诈上市等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规定的操作性安排,将“害群之马”清除出场;三是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进一步抑制绩差股炒作,增强市场的有效性;四是改善退市的内外部制度环境,维护公司稳定、投资者稳定、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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