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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明确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2014-05-22阅读量:1834[打印]

  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本次修订创业板首发办法、制定创业板再融资办法是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板支持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有利于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制度完善有利于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完善。从长远看有利于创业板走向成熟,同时相关公司的分化预计越来越明显。
  首发降低准入门槛
  此次正式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共6章、57条。最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降低了创业板的准入门槛。
  具体来看,首发办法适当放宽了财务准入指标,取消持续增长要求,将创业板IPO财务门槛调低为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同时创业板的覆盖面也得到扩大,申报企业不再限于九大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行业和业态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均属于创业板市场支持的范围。其它改革要点也备受关注,如创业板IPO的其他发行条件也相应简化,同时强化了信息披露约束,加强风险揭示;完善并购机制,通过并购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不允许借壳等。
  业内人士认为,放宽财务准入标准和拓展行业覆盖面等措施有利于创业板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此前业绩要求持续增长使得业绩波动大、周期性强的创新企业难以在创业板上市;财务准入指标较高使得未来发展潜力大但目前盈利水平较低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部分企业因此没有进入创业板市场。
  融资功能日趋完善
  此次正式发布实施的 《再融资办法》同样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其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提供了公开增发、配股、定向增发、可转债等多个融资品种,可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同时设定上市公司发行条件,防范上市公司过度融资。其中,业内普遍关注的是,该办法推出了“小额快速”定向增发机制,允许“不保荐不承销”,以提高再融资效率。
  具体制度安排包括:将“小额快速”定向增发的融资额限定为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每次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设置年度股东大会一次决策、董事会分次实施制度,提高决策效率;允许发行人不聘请保荐、承销机构,自行销售股票,降低融资成本;缩短股票发售至上市的间隔,降低市场风险。
  分析认为,此次《再融资办法》设置了简明统一的发行条件,强化对再融资的约束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在特定范围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能够降低融资成本;加大董事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则意在强化管理层再融资的责任意识。
  事实上,自创业板设立以来,由于再融资规则的缺失,企业的外延式扩张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业内人士称,再融资将为企业带来产业链内并购的支撑,而创业板多数行业较小,成长到一定程度后只能靠并购来取得发展。另外,持续的融资功能有利于支持上市企业做大做强,是创业板走向成熟的重要前提。此次办法的具体规定弥补了此前的制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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