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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报告: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发布时间:2014-04-30阅读量:1843[打印]

  中国人民银行29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指出,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对促进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完善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民营银行具有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优势和信息对称优势,不仅可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问题,也能增加对实体经济的竞争性金融供给,丰富银行业组织体系。
  央行报告指出,金融业作为竞争性的服务行业,应该允许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准入,从而实现公平竞争。继近年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相继出台后,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的渠道。
  报告称,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对促进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完善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民间资本具有体制新、机制活、创新多的优势,允许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有助于扩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向银行业引入更多的竞争机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民营银行一般规模较小,与银行业体系中占主体的大中型银行相比,具有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优势和信息对称优势,不仅可有效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问题,也能增加对实体经济的竞争性金融供给,丰富银行业组织体系。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需要推进制度创新和配套改革。
  报告认为,首先,突出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按照风险与收益自担的商业原则,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机制,在特定业务领域做专做精。
  其次,要强化金融监管,夯实民营银行的公司治理基础,完善内部控制特别是防范股东关联交易风险,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减少行政干预和不必要的管制。同时,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校正措施,从而有助于增强民营银行信用,完善金融结构和布局,建立健全风险处置机制,促进形成一个有效竞争、优胜劣汰、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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