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24阅读量:1745[打印]
在经历了一个多月的IPO“空窗期”后,3月2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微调”过的新股发行改革方案,尤其对于前期争议较多的老股转让和网下配售环节做了针对性的调整。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企业只要满足一年盈利的条件,即可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全面推动创业板改革,包括修订创业板IPO办法,适当降低首发财务准入指标,拓展市场服务面;创业板不再限于9大行业,建立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强化再融资机制。
张晓军说,在监管方面对于创业板,一方面要强化信息披露,督促发行人正确信息披露,第二,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对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判断,第三,承诺主体需诚信义务,第四,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将严厉查处,第五,严格执行退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