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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推出做市商制度 科技型企业迎来春天

发布时间:2014-01-09阅读量:1806[打印]

  2013年12月30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确定,“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备受瞩目的做市商制度被首度引入中国资本市场。同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根据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共计配套修订、制定发布了14项业务制度。至此,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发布的市场层面业务规则已达49项,针对市场准入、交易、融资、监管、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6条业务主线做出了明确规定。以此为标志,全国股转系统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到市场业务规则的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毕,“新三板”市场运行开始进入全新阶段。
  2013年12月31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正式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企业接受挂牌申请,“新三板”扩容至全国大幕开启。
  业内分析,“新三板”挂牌企业主要是创新创业、成长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股权集中度高,交易需求相对偏弱。做市商制度的推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次创新尝试,将大大提升“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同时,随着“新三板”扩容至全国,“新三板”业务将成为主办券商新增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
  解决市场流动性需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确定,在交易机制方面,全国股转系统将并行实施做市、协议和竞价3种转让方式,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需在3种方式中任选一种,3种方式不兼容,但若企业需求变化,可以依规进行变更。针对竞价模式,全国股转系统将另行出台规则予以规范,在该规则正式出台前,将暂不实施此种交易方式。
  据悉,鉴于当前市场流动性不足,“新三板”此次推出更加有助于提供充足流动性的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必须由2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企业做市;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企业与做市商之间的选择,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做市商的初始库存股票,可以通过股东挂牌前转让、股票发行和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等方式取得。
  记者了解到,做市商制度也称为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在场外交易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一种机制。做市商一方面可以引导投资人对挂牌企业估值定价,另一方面还负有提供股票流动性的义务。
  “‘新三板’市场最核心的交易方式就是做市商。企业如果没有做市商愿意为其做市,就不能实现合理的流动性,就无法获得投资者认可进行融资。”一家券商机构场外市场部人士表示,做市商制度将颠覆现有投行模式,通过券商与“新三板”挂牌企业之间的双向选择增强市场流动性,提升“新三板”市场的投资价值。“目前我们已开始着手成立做市商部门,并将预留出充足的资金推动做市商交易。未来,我们推荐的挂牌企业都将被建议采用做市交易方式。”该负责人说。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目前正在抓紧推进交易支持平台建设,计划于2014年5月实现挂牌股票的协议转让平台上线,8月份做市商转让平台上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庚透露。
  记者了解到,目前做市商制度的各项技术系统准备正在紧张进行,后续将根据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尽快推出。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已经要求券商对接做市交易技术问题。
  科技型企业踊跃挂牌
  2013年12月31日,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全国第一家高新区外申报挂牌的企业。该公司董事长梁斌表示,随着交易制度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的交易将逐步活跃,所以选择在“新三板”挂牌。据了解,当日递交申报材料的企业达到145家,其中不乏能达到创业板甚至主板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14年1月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再次受理一批企业挂牌申请。至此,“新三板”扩容至全国后首批申报挂牌企业总数达到了271家。
  “‘新三板’挂牌的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市商制度能够让这些难以定价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通过交易价格来决定融资价格,保证了市场即时性和活跃性。”金元证券场外市场部董事总经理陈永飞表示对此,国信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鲁先德认为,做市商制度可利用做市商的专业能力对挂牌企业进行合理估值,并为市场注入流动性。如做市业务发展良好,挂牌企业自然增多。
  “此前,投行业务主要为经营规模较大、业务模式成熟、行业排名靠前的企业服务。以后,投行业务会将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均纳入服务对象范围。”国泰君安证券副总裁阴秀生表示。据国泰君安预测,3年后,“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或突破5000家。
  机构投资者迎来利好
  “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新三板’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红兵认为,中国股市最为基本也最为庞大的群体是个人投资者,其中最为活跃的投资群体是持有资产50万元左右的个人投资者。而此次“新三板”新发布的业务规则将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门槛由原先的300万元进一步上调至500万元,活跃“新三板”市场交易的重任显然落在了机构投资者身上。
  据了解,“新三板”实行主办券商制度,由主办券商对挂牌企业进行持续督导,可优先为挂牌企业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服务。一位投行资深人士表示,做市商制度的推出将大大提升“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给主办券商带来新增长点。
  “随着挂牌企业数量激增,未来‘新三板’给投行带来的将不仅仅是挂牌业务,还将包括转板、行业并购、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优先股等多项业务,券商的业务机会将变得越来越多。”上述资深人士表示,2013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面向全国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培育、对接会近200场,储备企业达2000余家,基本覆盖全国所有省份,这些都将为券商带来做市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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