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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哪些收入为免税收入?

发布时间:2016-11-16阅读量:3759[打印]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2)、3)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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