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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的合同可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6-11-16阅读量:4365[打印]

       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案例简介】

       2015年7月28日,甲通过房产经纪公司丙与乙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甲以263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所有的一套房屋,房屋性质为住宅,甲以现金方式支付80万元,剩余183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8月16日,甲和乙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受让乙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为263万元,甲支付首付款后,余183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由银行在见抵押权证、新产证后直接放款给乙账户等。甲共向乙支付了首付款75万元。办理银行贷款时,银行告知其欲购买的房屋土地性质是工业用地,故不能办理贷款。至此,甲方知乙和丙均向其隐瞒了实际情况,因此导致户口无法迁入,且使用年限与住宅用地也存在巨大差别。故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请求撤销该合同【(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732号】。

       【律师解析】

       本案中,房主乙在与购房者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对方该房屋的土地性质系工业用地,导致甲不能申请购房贷款,而且在户口转入、使用年限等方面也与甲的购房预期存在较大差异,并且甲并非专业人士,不具备自行判断该土地性质的能力,故应该认定甲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应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法定情形:一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而合同在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甲基于重大误解与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依约向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在合同被撤销后,乙应依法返还甲该笔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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